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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法民初字第0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豆长青与杨成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长青,杨成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2739号原告豆长青,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德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成荣,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原告豆长青诉被告杨成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谢光泽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豆长青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豆长青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原告豆长青已预交307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豆长青负担。审判员  谢光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