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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晓泼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张明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张明友,德安县五鑫汽运有限公司,张明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民初字第610号原告:王晓泼,务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更生,浙江文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代表人:邓杜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卫星,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友,务工。被告:德安县五鑫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祖文。被告:张明亮,务工。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伟红,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晓泼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张明友、德安县五鑫汽运有限公司、张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王晓泼负担。审判员  戴本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