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袁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47-2号申请执行人袁某,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代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长执字第247-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代某某在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翁支行的存款。被执行人代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代某某冻结存款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代某某在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翁支行存款4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