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保营与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营,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爱迪克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张保营。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肖昌东,局长。第三人武汉爱迪克斯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凌峰,董事长。原告张保营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保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保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营撤回起诉。原告张保营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审 判 长 黄汉桥审 判 员 张 鸣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