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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新晨与金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晨,金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662号原告黄新晨,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回族,油田职工,住河南油田医院区**号楼*单元***室。被告金春光,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油田职工,住河南油田泰山区**号楼*单元***室。原告黄新晨诉被告金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新晨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叶俊凡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祁亚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林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