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新晨与金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晨,金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662号原告黄新晨,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回族,油田职工,住河南油田医院区**号楼*单元***室。被告金春光,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油田职工,住河南油田泰山区**号楼*单元***室。原告黄新晨诉被告金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新晨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叶俊凡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祁亚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林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