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琴诉被告高磊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096-1号原告王琴,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杭锦旗亿利公司职工。被告高磊,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巴拉贡镇政府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诉被告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琴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磊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原告王琴的丈夫李良保自愿以其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蒙K07L**)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高磊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依法对李良保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蒙K07L**)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