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监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远龙、张月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远龙,张月香,信丽丽,陈某1,陈某2,张月兵,施振霞,曹绪峰,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世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监字第14号申请再审人陈远龙,男,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再审人张月香,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再审人信丽丽,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平度市。申请再审人陈某1。法定代理人:信丽丽,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平度市。系陈某1之母。申请再审人陈某2。法定代理人:信丽丽,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平度市。系陈某2之母。上述五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信丽丽,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平度市。被申请人张月兵,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施振霞,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曹绪峰,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乔显雪,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咸阳路**号。负责人:宫英博,总经理。第三人刘世军,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再审人陈远龙、张月香、信丽丽、陈某1、陈某2与被申请人张月兵、曹绪峰、施振霞、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人刘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做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陈远龙、张月香、信丽丽、陈某1、陈某2不服本院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要求撤销该民事判决书等,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查,申请再审人陈远龙、张月香、信丽丽、陈某1、陈某2与被申请人张月兵、曹绪峰、施振霞、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人刘世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4日做出(2014)黄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4日做出后,申请再审人陈远龙、张月香、信丽丽、陈某1、陈某2已于2014年6月4日收到民事判决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再审书,已超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6个月提出的申请期限。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陈远龙、张月香、信丽丽、陈某1、陈某2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纪谦清审判员 庄胜堂审判员 林文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释清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