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华明与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明,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董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717号原告陈华明,居民。委托代理人凌冲,盐城市亭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环城西路264号。法定代表人赵学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董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明与被告江苏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董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陈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