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骆金与中山市联昌喷雾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骆金,中山市联昌喷雾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骆金,男,汉族,住广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联昌喷雾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添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燕飞,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骆金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联昌喷雾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昌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骆金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联昌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旨在证明将其“无偿辞退”的依据全部是伪造的,从未向其出示、公示或者送达过。(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联昌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旨在证明将其“无偿辞退”的依据的内容本身也是违法的,联昌公司未对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事实作出明确告知或者公示。联昌公司作出所谓的处罚决定时也没有向其送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联昌公司答辩称:骆金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客观存在,其依据《员工手册》将骆金无偿辞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一、二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联昌公司提交的《处罚通告》、《内部联络单》及《奖惩处理单》等证据可以证实其主张的骆金严重违反其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事实,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阐述了理由,本院不予赘述,故联昌公司以骆金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骆金作出辞退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骆金主张联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驳回其相应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骆金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骆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