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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城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409号原告吴某,女,198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戴某,男,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雨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