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城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城初字第00409号原告吴某,女,198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戴某,男,199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雨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