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悟刑初字第00044号公诉机关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红玲、刘汉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鄂K×××××号小型轿车沿大悟县城区三桥自东向西行驶至桥面以西路段,遇被害人熊某驾驶永久牌二轮自行车在前方同向行驶,轿车右前角与自行车后部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熊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同时查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张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00000元,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痕迹物证照片;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大悟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大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黄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熊某的户籍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被告人黄某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被告人黄某到案经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谈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图、湖北省大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武汉福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大悟县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黄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调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此次犯罪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愿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范围进行帮教监管,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对该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 玲审 判 员 毛光荣代理审判员 刘建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柯莉琴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