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初字第1001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4年8月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黄熙栋,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因证据不足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庆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