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桥区水泉沟晨都花园小区A3号楼112-2号商业楼。法定代表人刘广民,职务总经理。被告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张印忠,职务经理。原告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隆县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福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