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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本有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解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本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二金初字第73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10日前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本有在银行的账户存款300000元。执行员 丹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