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本有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解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本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二金初字第73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10日前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本有在银行的账户存款300000元。执行员 丹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