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泽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泽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36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泽某,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浈江区曲仁工程处宿舍*栋***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泽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兴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泽某和金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显岗东北工业区汇源化纤厂三楼宿舍325房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抽水”,其中郭泽某负责发牌和抽水。2015年1月8日晚,民警在该赌场抓获郭泽某等涉赌人员15人,从现场起获简易木台2张、扑克牌1副、红色纸箱1个,在纸箱内起获现金360元,在木台台面上起获无人认领的赌资228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郭泽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泽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泽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泽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在抓获被告人郭泽某时,还从其处起获现金1000元;郭泽某从赌场获利了2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泽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郭泽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泽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从郭泽某处起获的现金800元,由暂扣机关移送本院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赌资2280元和违法所得5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简易木台2张、扑克牌1副、红色纸箱1个,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丛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