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康炯与周建荣、刘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康炯,周建荣,刘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吴康炯。委托代理人:胡立明、沈雪萍,乐清市乐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荣。被告:刘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康炯与被告周建荣、刘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康炯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乐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