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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邰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邰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邰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23日在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在抚松县松江河镇共同生活,双方无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10月25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杨某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提供: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23日在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抚松县松江河镇松江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被告杨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9年6月23日在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在抚松县松江河镇共同生活,双方无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10月25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杨某某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离家出走,双方已分居二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34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君人民陪审员  杨永华人民陪审员  吴 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亮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