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朱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伟,男,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住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东阳南街桥南路**号。2010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07年11月19日因吸毒被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朱伟伙同“阿猫”(另案处理)在茂名市茂南区官渡桥北江东花园西区14幢楼下,盗窃余某某的国产红色125男装赛阳牌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粤KZT6**、发动号:08101553、车架号:0882106696)。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2014年9月29日,朱伟驾驶该辆摩托车在茂名市茂南区羊角横岭佛子窿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朱伟有以下量刑情节:1.盗窃金额2000元;2.有被强制戒毒劣迹;3.累犯;4.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朱伟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伟对公诉机关之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朱伟伙同“阿猫”(另案处理)在茂名市茂南区官渡桥北江东花园西区14栋楼下,盗窃被害人余某某车牌号为粤KZT6**的国产红色125男装赛阳牌摩托车(发动机号为08101553、车架号为0882106696)。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2014年9月29日,朱伟驾驶该辆摩托车在茂名市茂南区羊角镇横岭佛子窿村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缴到赃物摩托车一辆,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七字螺丝批一把、一字螺丝批一把。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余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信息登记表、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电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余某某机动车信息、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照片、证明、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伟的供述、涉案摩托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朱伟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在案证实,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伟犯盗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朱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朱伟有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劣迹,可以从重处罚。朱伟在归案后能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之量刑建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扣缴到的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七字螺丝批一把、一字螺丝批一把,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扣缴到的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七字螺丝批一把、一字螺丝批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文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衍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