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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家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家齐

案由

奸淫幼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983号罪犯周家齐,广西贺州市人,原住广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原广西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日作出(2001)贺地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家齐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3月19日交付执行。2005年8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0年8月、2012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周家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家齐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5分。该犯为老年犯、重病犯。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家齐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为老年犯、重病犯,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家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