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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梅光明与姜业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光明,姜业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光明,男。委托代理人梅光辉,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业军,男。委托代理人冯德全,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梅光明因与被上诉人姜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1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梅光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梅光明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梅光明撤回上诉,双方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为362.50元,由梅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绍兰审判员  涂晶晶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