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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372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杨月娟,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委托代理人王德光。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月娟,被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2007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被告不孝顺原告父母,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谭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现年7岁。原告主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孝顺原告的父母,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性格暴躁,常常因为一些小事就跟原告打架,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让,但是原告越是忍让被告就越是变本加厉,致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双方确实经常吵架,但主要是原告不顾家,原告晚上经常抱着电脑玩到很晚,双方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夫妻吵架是很正常的,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双方和公婆并不住在一起,一年见不了几次面,不存在不孝顺父母的情况,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及夫妻关系,被告应改变自己的性格脾气,双方应本着对子女负责的态度,改善夫妻关系,搞好家庭和谐,为子女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鹏人民陪审员  张鲁晨人民陪审员  姜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