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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志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志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865号罪犯秦志强,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桂林市人,初中文化,原住桂林市象山区。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桂市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志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8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完余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秦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志强已被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并在服刑期间经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3分。该犯于2014年6月9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志强已被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志强减完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