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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申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姚小奔与杨小选、梅保国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小奔,杨小选,梅保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申字第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小奔。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小选,又名杨红选。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梅保国。再审申请人姚小奔因与被申请人杨小选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梅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小奔申请再审称:梅保国与杨小选是合伙关系,杨小选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虽在一审审理期间梅保国、杨小选均认可二人曾合伙养鸡,但对于姚小奔所起诉的所欠货款是否是合伙债务,杨小选予以否认。姚小奔提供的录音证据仅能证明杨小选认可其中13袋2号料是杨小选和梅保国合伙期间的帐,对于其他所欠货款是否是合伙债务,姚小奔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二审判决杨小选仅对其中部分货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姚小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小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建庄审 判 员  单国生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