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邑民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安某某机动车交通于某某诉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安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邑民初字第00866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7日,高中文化,旬邑县人。被告安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8日,初中文化,旬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