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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李忠毅、姚思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李忠毅,姚思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住所地德庆县。负责人:刘艳春,行长。委托代理人:谢锦莲,潘志强,德庆县支行职员。被告:李忠毅,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被告:姚思桃,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被告李忠毅、姚思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锦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潘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称:2013年2月26日,被告李忠毅与原告签订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忠毅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种植投入,借款期限从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年利率为16.2%。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忠毅发放了借款,但其未能依约偿还借款。被告姚思桃是被告李忠毅的配偶,依法应对被告李忠毅的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经我行采取多种途径催收,被告仍然拒绝还款。截至2015年1月23日止,被告李忠毅拖欠我行借款50000元,利息13309.44元。据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李忠毅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3309.44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暂计至2015年1月23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利率16.2%再加收50%罚息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2、被告姚思桃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忠毅、姚思桃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被告李忠毅、姚思桃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6日,被告李忠毅以种植投入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元,被告姚思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申请表申请人配偶栏上签名。同日,被告李忠毅与原告签订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1226113021536229)。合同约定:被告李忠毅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年利率为16.2%。合同同时约定: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原告债权的情况,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李忠毅发放借款50000元。借款逾期后,被告李忠毅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截至2015年1月23日止,被告李忠毅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13309.44元。借款到期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催讨还款,但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忠毅立即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姚思桃依法应对被告李忠毅的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另查明,被告李忠毅与被告姚思桃于2004年7月19日登记结婚,被告李忠毅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发生在其与被告姚思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小额贷款申请表、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放款单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李忠毅于2013年2月26日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自愿合法,是有效合同。被告李忠毅向原告借款后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法有权要求其清偿尚欠借款本息,并依照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李忠毅清偿尚欠借款本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忠毅向原告借款是发生在其与被告姚思桃夫妻存续期间,且被告姚思桃亦在小额贷款申请表上签名,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姚思桃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忠毅、姚思桃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忠毅、姚思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清偿尚欠借款50000元及利息13309.44元(利息计至2015年1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利率16.2%再加收50%罚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2.74元,减半收取为691.37元,由被告李忠毅、姚思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锦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欣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