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南通百安居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芹与王芹、施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百安居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芹,施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808号原告南通百安居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中央路中路715号。负责人林世年,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顺意,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芹。被告施辉(系被告王芹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百安居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芹、施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百安居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百安居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6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百安居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