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杰与孟祥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孟祥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陈杰,农民。被告孟祥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诉被告孟祥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杰负担。审 判 长 左殿俊审 判 员 徐洛坤人民陪审员 杨玉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