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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杰与孟祥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孟祥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陈杰,农民。被告孟祥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诉被告孟祥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杰负担。审 判 长  左殿俊审 判 员  徐洛坤人民陪审员  杨玉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