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洪忱与被执行人代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忱,代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于洪忱,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执行人代连杰,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洪忱与被执行人代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代连杰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拜民执字第5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顺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