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曾祥林申请执行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预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林,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曾祥林,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435497-8。法定代表人罗光强。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1530民事调解书受理曾祥林申请执行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预约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3.7万元,对余下的法律文书款,当事人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曾祥林申请执行遵义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预约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泽刚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唐继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