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绥宁县第六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505号原告杨某某,男,苗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杨保明,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苗族,农民。系杨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苗族,学生。法定代表人李世昌,男,1972年5月4日出生,苗族,农民。系李某某之父。被告绥宁县第六中学。住所地绥宁县武阳镇肖家村。法定代表人龙文锋,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绥宁县第六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伍守先人民陪审员 杨红生人民陪审员 袁清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淑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