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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绥宁县第六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505号原告杨某某,男,苗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杨保明,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苗族,农民。系杨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苗族,学生。法定代表人李世昌,男,1972年5月4日出生,苗族,农民。系李某某之父。被告绥宁县第六中学。住所地绥宁县武阳镇肖家村。法定代表人龙文锋,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绥宁县第六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伍守先人民陪审员  杨红生人民陪审员  袁清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淑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