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秦利则与弓锋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秦利则,男,汉族。被执行人弓锋军,男,汉族。秦利则与弓锋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弓锋军于2015年3月4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秦利则工资款24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弓锋军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秦利则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弓锋军于2015年5月12日一次性支付秦利则工资款22000元,申请人秦利则自愿放弃剩余2000元的工资款。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人秦利则自愿放弃;执行费260元,秦利则自愿承担。双方已按上述协议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维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