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吴小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吴小桃诉被告浦江县仙华街道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审判员  黄国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江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