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成雄与陈宗凯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雄,陈宗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362-1号原告王成雄。被告陈宗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雄与被告陈宗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雄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在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股份20万元。经审查,被告陈宗凯欠原告王成雄借款本息有欠条、银行转款凭证在案佐证,被告陈宗凯在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投资740.118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王成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宗凯在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民币20万元。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千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清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