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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钱某某,女。被告曾某某,男。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钱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忠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