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诉被告陈要川、杨美菊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陈要川,杨美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金初字第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法定代表人杨中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献瑞,该行职工。被告陈要川,男,汉族。被告杨美菊,女,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诉被告陈要川、杨美菊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要川、杨美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要川、杨美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撤回对被告陈要川、杨美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9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马 洁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