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非执字第0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石家庄市浩源建材厂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浩源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非执字第00003-2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海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浩源建材厂法定代表人王世春,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石家庄市浩源建材厂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即(2014)矿行非执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浩源建材厂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矿行非执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