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玲与许利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仪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92年2月29日出生,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女,汉族,1955年1月7日出生,住仪陇县。系原告生母。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仪陇县。系被告姐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被告许某某有时还打骂我。为此,诉请离婚。被告许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同居生活,于2012年5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1年6月26日生育子许某甲。2015年2月28日原告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属于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离婚,未能向法庭举出有关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加之被告不同意离婚,因此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请。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扬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