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秦皇岛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土台子村3-3号。法定代表人:李俊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秦皇岛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秦皇岛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大城县留各庄镇南曹村。故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韩景录审判员徐福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文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