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福胜与许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228号原告:王福胜,农民。被告:许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胜与被告许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许志国及其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张春伟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王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