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尚华等人与陈亚宏等人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尚华,李亚容,陈亚宏,陈俊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化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陈尚华,男,汉族,1959年9月5日出生,住化州市同庆镇同庆山埚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59********。是受害人陈少波父亲。申请执行人李亚容,女,汉族,1959年6月3日出生,住化州市同庆镇同庆山埚村*号。是受害人陈少波母亲。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春霖,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亚宏,男,汉族,1964年5月6日出生,住化州市东山街道办上坡山茄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64********。被执行人陈俊达,男,汉族,成年,住化州市东山街道办上坡山茄村**号。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莫燕春,化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化州支公司。负责人黄镜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尚华、李亚容与被执行人陈亚宏、陈俊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化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茂中法民三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亚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76367.35元给申请执行人陈尚华、李亚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亚宏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亚宏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木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