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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凤与被告张树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凤,张树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王 兴 凤 与 被 告 张 树 辉 返 还 原 物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王兴凤,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吉林省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树峰,男1977年4月9日生,现住前郭县。被告张树辉,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王丽雪,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凤与被告张树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兴凤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本院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0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异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