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凤与被告张树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凤,张树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王 兴 凤 与 被 告 张 树 辉 返 还 原 物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王兴凤,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吉林省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树峰,男1977年4月9日生,现住前郭县。被告张树辉,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王丽雪,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兴凤与被告张树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兴凤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本院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60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异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