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余功强与万仁银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功强,万仁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余功强,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生,农民。被执行人万仁银,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生,农民。其他执行人王家玉,地址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功强与被执行人万仁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仁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万仁银与王家玉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万仁银之妻王家玉在的银行存款20000元至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户名:商城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北大街支行,账号:10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