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毛嘉柠与戚叔波、张海龙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嘉柠,戚书波,张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保字第17-1号申请人:毛嘉柠。法定代理人:毛鹏,男,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人:戚书波,男,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人:张海龙,男,集安市人。申请人毛嘉柠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戚书波驾驶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为张海龙),并已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毛嘉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戚书波驾驶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张海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