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郭云杰诉北关区美人鱼少儿舞蹈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杰,北关区美人鱼少儿舞蹈学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郭云杰,女,1988年1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威,男。被告北关区美人鱼少儿舞蹈学校。负责人杨希胜。委托代理人杨玉峰。原告郭云杰诉被告北关区美人鱼少儿舞蹈学校(以下简称美人鱼舞蹈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郭云杰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云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威,美人鱼舞蹈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杨玉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云杰诉称,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郭云杰在被告美人鱼舞蹈学校担任舞蹈教学主任,月工资3500元。经郭云杰多次催要,美人鱼舞蹈学校至今欠郭云杰2月份半月的工资1750元和当季度85%的报名率奖金1500元,共计3250元。现郭云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美人鱼舞蹈学校支付拖欠郭云杰的工资1750元及报名率奖金1500元,共计32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美人鱼舞蹈学校辩称,原告郭云杰在美人鱼舞蹈学校工作期间时,美人鱼舞蹈学校是合伙性质的学校,合伙人是杨季和骈军娜,所以美人鱼舞蹈学校认为在此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伙人承担,与美人鱼舞蹈学校无关。2015年元月7号,杨希胜从原来的合伙人手中接手了美人鱼舞蹈学校,杨希胜是现在的校长,杨希胜接手的时候已经把之前的债权债务和原来的合伙人交接清楚。郭云杰确实曾经在美人鱼舞蹈学校工作,不清楚其当时的工资情况。经审理查明,被告美人鱼舞蹈学校系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7月,原告郭云杰在美人鱼舞蹈学校处工作,任舞蹈教学主任,双方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2014年2月,郭云杰离开美人鱼舞蹈学校辞职不干。美人鱼舞蹈学校未支付郭云杰2月份半月的工资17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郭云杰提供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郭云杰在被告美人鱼舞蹈学校任教,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保护。郭云杰为美人鱼舞蹈学校提供劳务后,美人鱼舞蹈学校应支付工资,双方约定每月工资3500元,美人鱼舞蹈学校尚欠郭云杰半个月的工资1750元,美人鱼舞蹈学校应向郭云杰支付拖欠的工资1750元。郭云杰主张1500元报名率奖金,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美人鱼舞蹈学校处上班当季度招生学生的数量,本院对其具体奖金无法认定,故郭云杰要求1500元报名率奖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美人鱼舞蹈学校辩称其系合伙学校,应由合伙人杨季和骈军娜承担责任,因美人鱼舞蹈学校系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应作为当事人承担责任,故本院对美人鱼舞蹈学校该辩称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关区美人鱼少儿舞蹈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郭云杰的工资1750元;二、驳回原告郭云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关区美人鱼少儿舞蹈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 伟代理审判员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