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刘某,女,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九江市庐峰东路55号信华城市。被告黄某,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刘某曾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于11月7日撤回起诉。现原告刘欣于2015年12月3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原告刘某在撤诉后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本院不应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70元,退还原告刘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成龙人民陪审员 徐 睿人民陪审员 胡凤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