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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商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山西泽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海斯欣达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泽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海斯欣达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商初字第00163号原告山西泽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341号2606室。法定代表人贠慧琴,董事长。被告山西海斯欣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颐翠路396号。法定代表人宋洪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泽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海斯欣达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泽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泽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泽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