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裁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南某某诉拉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裁字第06号原告南某某,女,藏族,1995年3月26日生,被告拉某某,男,藏族,1994年3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诉被告拉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自行解决而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加 毛 吉审 判 员 迎 春 吉代理审判员 青措卓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才 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