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周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周迎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38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金华市解放东路1号。负责人王井平,行长。委托代理人裘质余,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松美,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周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3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媛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