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7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正大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正大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7984号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南堤寺村北工业园3号院。法定代表人陈智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祥,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市正大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环东路龙盛装饰城南排39-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治市正大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一十三元,由原告北京��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睿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