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华富与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富,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531号原告刘华富,男,汉族,1974年6月22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许春林,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1439-0。法定代表人潘崇明,职务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菊,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军,男,汉族,1986年5月3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放牛坪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富诉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华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华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富撤回对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军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项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